2018年5月9日,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發布了“關于征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即“建市施函「2018」18號”文。
從總則的這些內容可以看出,該辦法的出臺是依據“國辦發「2017」19號”文,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這個政策的具體實施和保障措施之一。
從總則中的邏輯關系中可以看出:政府用規范建筑市場的秩序來保障企業與工人的合法權益;在企業與工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的條件下,才能更好的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筑業用工現狀
中國建筑業的發展從上世紀中葉開始至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的改革開放初始,基本上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按照行業和區域不同以全民所有制為主,輔以集體所有制。其用工模式為企業員工固定化,享受國有(或集體)工廠工人的相關待遇,并按崗位和工齡的差異劃分為不同的技術等級。
改革開放之后,為了適應越來越大的市場需求,建筑業,尤其是房屋建筑施工企業率先走向市場。隨著建筑企業的改制與法人資本的放開,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的老舊建筑企業為了與新進入的企業進行競爭,放棄部分原有固定職工成了老企業的不二選擇,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新成立的建筑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的成長起來,這也帶動并形成了新的建筑工人以放下農活進城的農民為主,并逐漸形成了一支席卷全國的所謂的“農民工建筑大軍”。
建筑施工企業的用工來源從自有的職工走向社會化的臨時雇傭之后,使得施工企業的管理模式逐漸變為“項目用工分包制”。即建設項目的管理主體為企業(或企業參與,項目投資人控制),而用工卻轉為社會承包制。
傳統用工分包開始分為瓦工、鋼筋工、木工和架子工等幾個大項,其中的專業用工如電工、塔吊操作工等則臨時雇傭或由租賃公司提供等。
隨著專業用工隊伍的發展,專業分包隊伍一部分發展為專業公司或成長為建筑企業甚至綜合類建筑企業,但用工形式依然沒有改變企業外的專業分包狀態。由這種用工形式所形成的現有用工狀況分析如下。
1目前的分包制,用工責任不明
自從建筑工程采用項目承包制以后,都是先有項目再組建項目部。即使施工單位投標時明確的項目組織機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也很難完全按照投標時承諾的項目機構人員駐場施工。
而各工藝需要的工人團隊,要么是與企業有長期合作的勞務掮客,由其提供勞務分包;要么由公司名下的勞務公司去勞務市場臨時招聘建筑工人;更有直接將勞務分包給與施工企業有一定關系的自然人,由其再轉手分包給其他的勞務組織或個人,等等。
這樣做的原因,是建筑施工企業為了回避勞務用工的固定化、減輕企業的固定職工的社會責任(各類保險與空閑時間的基本工資和保障等);同時也直接回避了與工人的勞務糾紛,而將這一切責任轉移給了社會。
少數企業一出現勞務糾紛,就以員工歸屬權問題而拒絕解決,以至于不得不動用政府力量加以行政解決。這也就是每年有大量農民工維權事件發生的緣由之一。
2建筑工人來源分散,用工組織松散
雖然建筑用工采用了勞務公司的組織形式,可在實踐中勞務問題依然是一種非常松散的組織形式。勞務公司只是多了一個橡皮圖章而已,其公司架構與工人之間既沒有固定的用工關系,也不存在社會保障的聯系。
勞務公司只是代替了原來由施工企業應該具備的固有職能。勞務公司與施工企業之間的關系有經濟上的隸屬關系和非隸屬關系,而勞務公司與建筑工人之間很少存在隸屬關系(少數由原企業職工劃歸下屬勞務公司管理的職工除外)。所以勞務公司的用工管理也是松散的,這也是政府取締它的原因所在。
從工人的來源分析,目前的建筑工人主要來自農村地區的低教育群體。即使現在的建筑施工環境與二三十年前的施工作業情況有了較大的改觀,也不再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和較低的技術工作,建筑工人的文化素質還是不能與這個行業飛速發展的狀況相匹配。
3建筑施工的特殊性,用工管理粗放
自改革開放以來,建筑業一直以比GDP高出很多的速度在發展,有的地區建筑業產值更是占到當地國民產值的一半以上。這種高速增長除了給當地帶來改頭換面的城市面貌之外,并沒有在財稅和就業方面給地方留下可持續的長期發展空間。
建筑業產品的固定屬性,決定了一切資源都必須圍繞這個不可轉移的特性而展開,而一旦這個項目的建設屬性完成之后,建造者必須隨著項目機構的解散而解散。建筑業的用工屬性就是流動性強,這種流動性不僅體現在項目的周期較短,也表現在不同項目之間在空間和時間上不能連續。這種屬性必然造成建筑用工在產品周期內不能持續穩定的進行,也造成在不同的項目上,用工團隊難以保持其相對的穩定性。
建筑用工從團隊到個人,其流動性都較大。工人與團隊之間、團隊與企業之間的固定性關系較弱,使得企業或團隊對工人的管理處于一種離散狀態。無法掌控一個固定的用工隊伍,也就無法對用工隊伍進行精細化的管理。
4施工隊伍流動性大,用工技術不穩定
施工企業用工的流動性之大,估計能與其相比的只有的餐飲業和賓館服務業。這說明建筑用工的低門檻和用工的普適性,使得建筑用工在核心技術和專業化較強的領域內極度缺乏可用人才。中國的建筑業如果放開門戶,現在的建筑企業要么能異軍突起,要么就淪為外資管理公司的作業團隊。
建筑業用工的流動性,對企業保有技術專長與管理特色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雖然一些大型的建筑企業在管理上可以套用買來的軟件與管理規范,在對項目進行精細化和科技化管理方面,往往一個項目結束,其積累的技術工人也隨之消失;下一個項目開工時,一切又回到了原點。這種狀態對建筑企業的精細化施工來說,缺乏管理環節中最后流程(作業層)的支撐。
一個企業不能保有自己的有經驗的作業層,對產品品質的保證無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質量保證的難度;對企業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不利,從某種角度來說也遏制和阻礙了建筑企業自有知識產權的形成和擁有。
二、建筑業發展前景展望
隨著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人民對建筑產品的品質要求也越來越高。
隨著建筑產品工廠化技術越來越成熟,裝配式建筑越來越受到青睞;
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現代科技用于建筑形成智能化建筑越來越普及;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步伐加快,傳統的密集型建筑用工狀況難以持續。
……
凡此種種,中國的建筑業發展將會越來越趨向于管理精細化、技術專業化、組織效率化、用工法治化的道路,F有粗放式建筑管理模式,將在建筑業發展出現遲緩期得到改善,并進一步在行業發展結構的調整過程中得到完善。
1管理精細化,需要用工的穩定性
中國已經進入一個經濟高增長之后的平緩時期,人們的生活水平經過改革開放近四十年的發展,已經脫離了計劃經濟時代的吃飽穿暖的最低生存需求。社會對住宅建筑的個性化需要、對公共建筑高品質的需求、對市政等基礎設施人性化的需要,等等,對建筑產品多樣性的需求越來越廣。
高品質意味著它的生產者和管理者必須有能力、有技術對產品進行生產和管理,除了需要具備精細化的管理團隊之外,更需要一支支經過訓練的、熟練的和穩定的操作隊伍。
沒有熟練而穩定的工人隊伍,對企業來說,要將產品質量精細化,其管理難度可想而知。因個體差異導致管理系統中的不確定因素頻繁發生,必然使得產品的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受到制約,或雖能保障卻難以降低產品的管理成本。
建筑業需要改變目前技術團隊和專業團隊中人員流動性較大的局面,沒有一個穩定的管理和工人團隊,一個企業就失去了產品質量保證的連續性。
2技術專業化,需要用工的高素質
自改革開放以來,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技術上隨著科技的進步得到全面的發展;在施工措施上隨著各類機械的市場化,大大降低了人力成本。而在建筑工人的專業技術上,建筑工人的文化程度比開放之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卻在技術培訓方面依然沒有實質性的提高。這主要源于施工企業不再擁有自己的固定工人隊伍。
施工隊伍的臨時性,使得工人的技術水平還是依賴傳統的邊干邊學積累起來的傳統技術。而建筑材料和結構的改變,使得原有的民間瓦工、木工、鋼筋工的技藝在如今大規,F代化的機械施工條件下能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有限。
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等的不斷出現,更使得現在的建筑工人面臨著生存上的極大挑戰,F在的建筑業亟需要一批經過專門訓練的、有理論有技術的高素質隊伍。
3組織效率化,需要用工的連續性
很多大型建筑企業或一些具有良好業績的地方性建筑企業,在工程投標時能拿出很多的施工管理獎項,也能拿出各類級別的政府質量獎。雖然很多企業標榜自己每年達到地方要求的標準化工地占比很高,實際去工地考察就可以得知:現在的工地管理,在文明程度上和場地管理方面有些的確達到了工廠化的標準。
深入一個工地和企業的用工管理,就會發現,建筑企業的精細化管理往往只能達到最低一級的管理層,而難以達到操作層(執行層)。這使得項目在質量和安全控制上往往流于形式,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有效的解決。
用工的不連續性,使得建筑工人的流動性很高,也給施工企業組織管理,尤其是對執行層的管理一直處于高成本低效率的水平上運行。隨著老一代“農民工”的退出,其下一代繼續成為建筑工人的意愿減弱,建筑市場的用工狀況越來越差。要想保持建筑施工組織的高效率,必須要保證建筑工人用工的連續性。
4社會法治化,才能促進用工的誠實性
隨著國家和政府利用高科技對人們日常行為的管理,人們的誠信行為自然也納入了社會的管理范圍;社會對每個自然人的歷史行為進行精細化管理以確定其對社會是否能帶來危害。
建筑工人與施工企業在勞務和工傷方面的糾紛案件每年都在增加,其中的大部分是強者欺負弱者,但不排除有人專門利用政策空子,改變“黃世仁和楊白勞”的社會關系。為了避免日益增多的農民工因討薪個案上升到可能危害地方穩定的事件發生,在加強社會的法治建設條件下,社會也需要一個誠信的工人群體和組織群體。建筑工人的實名制自然就納入了社會的管理范疇。
沒有完善的法治環境,就失去誠信社會的基礎保障。只有在法治相對完善的環境中,“好人”不一定需要得到褒獎,但“壞人”一定需要得到懲處。只有這樣才能慢慢建立起一個誠信的社會。有了誠信的社會基礎,自然也就有了誠信的用工環境和誠信的個體。有了誠實的勞動者,基層社會才能越來越穩定。
三、建筑業健康發展模式對用工的影響
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模式,首先必須在法治環境中保護個體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以犧牲個體勞動者去保護企業的發展,也不能為了個體勞動者的利益完全忽視企業的生存,兩者是互相聯系的。
企業的發展壯大必然會增加社會就業,整個社會就業率的增加能降低社會不穩定的風險;完全忽視個體勞動者的利益,會激化個體與企業的矛盾,這種矛盾的長期積累也會影響社會的不穩定,對企業的發展勢必造成更大的傷害。
未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因受國家體制和龐大人口數量的影響,建筑用地的限制使得在國外應用較為成熟的裝配式建筑,在受到結構技術和個性化特點在高層建筑和住宅小區多樣性方面的制約,需要不斷完善裝配式建筑的實用范圍,加快解決高層建筑裝配式施工在結構上的弱點和建筑外形單調性的問題。只有解決了裝配式建筑的通用性和多樣性,才能大為改變建筑施工的機械化效率。否則建筑施工的現場人工作業量將難以降低。
不論建筑結構和工藝技術如何發展,建筑業總是向著智能化和機械化施工的方向前進,這必然在用工方面需要經過專門訓練的熟練技術工人和操作人員。
裝配式施工需要熟練的機械操作工人;
BIM技術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需要知識型的技術工人與團隊;
建筑智能化的發展,需要各類專業技術熟練的操作層工人;
建筑管理一體化,需要知識類復合型建筑工人;
傳統建筑工藝的保留,需要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工人。
以上這些新型的建筑工人,如果采用建筑工人實名制,將會使用人單位能夠及時選用企業需要的人才;而具備不同技藝的建筑工人同樣可以在系統中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
四、新的用工管理制度需要注意和防范的幾個方面
建筑工人的實名制將會給建筑業的未來用工制度帶來很大的改變,也會給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一定的益處和不確定性。正如改革開放以來,一次次的建筑業改革帶來的影響一樣,建筑工人的實名制如果不能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下進行,也將會出現一些列的問題或使得這項政策失去其良好的愿望。
1增加企業的額外管理成本
建筑工人實名制,是基于建筑工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固定期限或永久期限合同的基礎之上而成為企業的工人,這將在法律上增加企業的社保支出和其他方面的支出(包含職工的安全教育支出等)。
企業管理成本的增加也會將部分成本轉嫁到工人身上或其他費用上去,這樣勢必降低工人的實際收入;企業也可能通過其他手段減少現場的安全開支和其他臨時性設施的設置,降低施工措施費用勢必影響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性。
2無法從根本上改變企業用工的流動性
建筑工人的流動性在于建筑業的施工現狀。通過實名制的登記,在不能保證建筑工人收入穩定的前提下,建筑工人的流動性就無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建筑工人的流動性還在于其居所的非固定性,不能保證建筑工人與其社會關系(家人、父母與子女等)保持緊密的聯系也將無發降低其較大的流動性。
3無法有效改善工人討薪事件的發生
現在的建筑招投標體制和企業管理模式不得到有效改善,法治環境的惡化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情況下,就無法消除施工中各個分包環節出現的經濟糾紛,也就無法保證最底層的工人能夠獲得其應得的薪酬。討薪事件的發生概率得不到降低,由其引發的社會問題就難以根治。
4使得一部分工人失去城市就業的機會
強化在2020年實行全面的建筑工人實名制,或許會使得一部分進城務工人員不得不返回原籍。這部分人員有的不能算是真正的建筑工人,有的是建筑工人的愛人,有的是建筑工人的父輩或才成年的無一技之長的子女。
他們在建筑工地只是作為輔助工或學徒存在,一旦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他們的年齡要么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社保的人哪有退休年齡?),要么還沒有達到真正的法定工作年齡而無法進行實名注冊。
5增加建筑工人的用工難度
建筑工人的實名制,可能對部分技術通用性強、適用性廣和專業緊缺的工人的流動性增加了難度。一名工人一旦被注冊在一起企業,如果退出機制不完善的話,其進入另一家企業進行再次注冊的條件不成熟或必須放棄與前一家企業存在的可能經濟糾紛的話,就會損害原有企業和個人的利益,也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用工難度。
五、結語
建筑工人采用實名制,是這個大數據時代到來給建筑業帶來的一次在管理上的巨大改變。隨著社會高科技的發展,智能化在各個領域的應用,對物的管理、對人的管理都越來越精細到每個產品、每一個操作者身上。我們無法回避這個時代的到來,也無法抵抗它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各種改變。
建筑工人的實名制,從建筑業發展的趨勢來說,它有利于行業的發展,也容易在大數據指導下調整行業發展方向。由于新的管理方法的出現,必然會改變人們現有的一些認知方法和認知水平。
只有不斷的學習和實踐,才能讓每一個建筑業的從業者認清形勢、看清道路,并勇于向前開拓。